补充侦查期限有什么限制?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到了补充侦查阶段。我不太清楚这个补充侦查期限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什么限制呢? 我想了解清楚,这样心里也有个底,不然一直悬着,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有个结果。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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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它主要存在于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如果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自己进行补充侦查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而且这样的补充侦查最多只能进行两次。举个例子,假如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就得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要是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还不充分,还能再退回去补充侦查一次,但第二次补充侦查同样要在一个月内完成。
在法庭审理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该法第二百零五条又规定,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所以在法庭审理时,如果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也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比如在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某个关键证据不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那么检察院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并再次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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