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股东私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股权转让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从合同订立的形式上,私下签订书面协议是符合要求的。 不过,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是股东之间私下转让股权,协议一般是有效的;但如果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私下转让股权,没有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法定程序,那么这个协议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虽然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相对自由,但如果私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违反了关于股份限售期等规定,那协议也可能无效。 所以,股东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有效或无效,要结合公司类型、协议内容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