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包含哪些内容?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听说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想知道这个规定里具体有啥内容,这些内容对我的案件证据收集和使用有啥影响,能帮我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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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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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它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多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在举证责任分配和期限方面。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不过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而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其次,证据的形式和要求上。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多种证据形式。对于书证,要求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对于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再者,证据的调取和保全。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最后,证据的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这一规定为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运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引,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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