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反催收有什么答复?
我最近收到了一些暴力催收,我想进行反催收,但是不知道自己这么做是否合法,也不清楚最高院对于反催收是如何规定的,所以想了解下最高院关于反催收的答复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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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专门针对“反催收”出台统一、明确且单独的答复,但在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催收及债务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是有涉及的。 从法律层面来说,催收行为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如果催收方采用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不当手段,就属于违法行为。债务人在面对这样的非法催收时,采取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反催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民法典》也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权利。如果催收行为侵犯了债务人的这些权利,债务人可以要求催收方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当遇到非法催收时,债务人可以采取向监管部门投诉、报警等合法途径来“反催收”。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反催收”行为也必须合理合法,不能以违法对抗违法。比如不能故意逃避债务、编造虚假信息恶意投诉等。总之,无论是催收方还是债务人,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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