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哪些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下面我们详细来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专有部分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是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是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是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通俗来讲,就是你买的房子,从墙体分隔来看是独立的,你可以自己单独使用,并且在房产登记上明确是属于你的,这就是专有部分。 其次,共有部分的范围。根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像小区的电梯、走廊、公共花园等都属于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再者,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比如,业主不能以自己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缴纳电梯的维修费用。同时,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另外,关于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就保障了业主在车位使用方面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业主共同管理方面。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为业主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途径。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全面保障了业主在建筑物使用和管理中的各项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