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中关于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土地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了解法律案例时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提到了贪污罪、职务便利和骗取土地使用权这些内容。我想知道这里面对于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土地使用权构成贪污罪是怎么认定的,有没有具体的标准和界限,能给我详细讲讲相关规定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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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中,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贪污罪。贪污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在指导案例11号中,涉及到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在法律意义上属于一种财产性权益,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公共资源。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时,就可能构成贪污罪。比如,案例中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伪造相关文件、虚构事实等方式,使本不应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己或他人取得了该权益,这实际上就是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有。 从认定角度来看,首先要确定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次,要判断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即是否是凭借自己的职务权力来实施骗取行为。再者,骗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达到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程度,也就是是否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会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其是否有非法占有土地使用权的意图。还会审查骗取行为与职务便利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要确定是因为其职务身份才得以实施骗取行为。同时,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也是关键环节,要准确计算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金额。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对于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认定和指导,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有助于准确打击贪污犯罪行为,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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