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民事送达有哪些若干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法院说要送达相关文书。我不太清楚最高法院对于民事送达具体有啥规定,像送达方式、送达时间这些方面的规定我都想了解下,不然心里没底,也不知道后续该怎么做,所以想问问具体的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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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是关于民事送达的重要规定。 首先在送达地址确认方面,当事人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这就好比我们给别人寄信,得先明确对方准确的收件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在送达方式上,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多种方式。直接送达就是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电子送达则是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对于送达时间,如果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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