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加强民事送达工作有哪些若干意见?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法院说要送达相关文书,但我不太清楚送达方面的规定。想了解最高院对于加强民事送达工作都有哪些意见,这些意见对我这个案子里的送达程序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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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是为了规范民事送达工作,提高送达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制定的。 首先,明确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重要性。根据该意见,当事人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这就好比你要接收快递,得先把准确的收件地址告诉快递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而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能确保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准确送达。 其次,拓展了送达方式。除了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外,该意见规定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电子送达是指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比如法院可以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一些诉讼文书,但前提是要经过当事人同意。这符合现代科技发展的趋势,提高了送达效率。 再者,意见对送达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范。例如,对于邮寄送达,规定了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这样可以避免送达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保障送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此外,还对送达不能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要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这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即使当事人无法联系上,也能通过合法的方式完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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