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有哪些解答?


在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和承租问题常常引发纠纷。为了妥善处理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解答。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公房。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就是围绕夫妻双方对公房的相关权益展开的。 根据相关解答,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在处理公房承租权时,法院一般会根据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等原则进行处理。比如,如果夫妻双方都有承租权,但一方需要抚养子女,那么在分配公房承租权时,会优先考虑抚养子女的一方。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通常会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当地的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就公房使用、承租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而双方均主张承租权并且具备上述可承租情形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竞价的方式来决定由哪一方承租。这种方式可以充分体现市场价值,保证结果的公平性。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的解答,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原则,有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夫妻在离婚时的公房使用承租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