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有哪些重要司法观点?


在商品房买卖领域,最高法院的司法观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为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标准。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常见且重要的司法观点,并结合相关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首先是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在商品房买卖中,通常要求签订书面合同。若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避免在开发商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其次是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意味着购房者在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是关于一房二卖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中,如果开发商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那么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另外,关于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后,关于开发商的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使得开发商不能随意夸大宣传,保障了购房者基于宣传资料所产生的合理预期。 总之,最高法院的这些司法观点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益提供了全面的保障,购房者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