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法官如何精解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核心条款?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劳动纠纷,听说最高院有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三),也知道有法官对其核心条款进行了精解,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精解的。我想了解这些精解内容,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劳动纠纷问题,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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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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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该解释中的核心条款之一涉及到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范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问题存在模糊地带。而根据该解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通俗来讲,如果单位没给员工办社保,而且现在也没办法补办,让员工享受不了社保待遇,员工就可以去法院起诉单位要求赔偿。依据就是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另外,对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意味着这些特殊人员与新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他们享有劳动者应有的权利。这是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问题,该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员工要先证明自己加了班,但如果单位手里有加班的证据却不拿出来,那单位就要承担不好的结果。这依据的是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最高院法官在精解这些核心条款时,会结合实际案例,对条款的适用范围、条件等进行详细解读。比如在解读社会保险争议受理条款时,会说明“不能补办”的具体情形和判断标准;在解读加班工资举证责任条款时,会举例说明员工和单位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和方式等。法官的精解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也能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更好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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