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规定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费通常遵循“谁请律师谁付费”的原则,但在特定情形下,最高法院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有一些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比如《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的合理开支就包含了律师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里也涉及到合理的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 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发生争议时,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那么法院一般会尊重合同的约定。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即便有上述规定,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会对律师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例如,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当地的律师收费指导意见,律师提供的服务与收费是否相匹配等。如果律师费过高,超出了合理范围,法院可能会进行适当调整。所以,不是只要打官司胜诉,律师费就必然由败诉方承担,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费用的合理性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