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有哪些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不过该意见已被废止,现行有效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规范借贷案件审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它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借钱的事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就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范畴。 在借贷合同的效力方面,并不是所有的借贷合同都是有效的。比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等情形,借贷合同是无效的。这就好比如果有人从银行贷款出来,又转手以更高利息借给别人,这种行为就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合同也就无效。这是根据规定第十三条来判定的。 关于利息问题,这是借贷中大家很关心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也就是说,利息不能太高,如果超过这个标准,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利息上限做了明确规定。 在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方面,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意味着如果要去法院起诉别人还钱,得有借条等相关证据才行。规定第二条对此有相应要求。 在处理借贷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来做出公正的判决。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借贷活动中也能更加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