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问题是如何答复的?


在民间借贷中,利息、复利和违约金是较为常见且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答复。 首先来看利息,利息是指借款人因使用借入的资金而支付给出借人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是有上限的,超过这个上限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接着说说复利,复利简单来说就是“利滚利”,即把上一期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下一期的利息。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法律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复利计算,但同样不能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 最后是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根据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与逾期利息加起来,也不能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 综上所述,最高院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复利和违约金问题的答复核心在于,既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又要对过高的利息、复利和违约金进行限制,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