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对于逾期办证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

我买了套房子,合同里约定了交房后一定时间内开发商要给我办好房产证,可现在都过了约定时间很久,房产证还没办下来。我想知道开发商这种逾期办证的情况,按照最高院的规定,违约金该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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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逾期办证违约金作出了相关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在商品房买卖中,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就构成了逾期办证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就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比如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开发商按照购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那么就依照这个标准计算。但要是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这意味着,购房者在遇到开发商逾期办证的情况时,可以先查看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也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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