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是为了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规范管理人的指定工作而制定的。以下为你详细解读其中的重要规定: 首先,规定明确了管理人的指定方式。一般来说,法院会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名册由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里面的管理人是经过一定程序筛选出来的,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根据规定,指定管理人一般应按照随机方式确定,这样能保证程序的公正,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比如在某个企业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从管理人名册里选定管理人。 其次,规定对管理人的资格做了要求。能够担任管理人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过,有一些情形是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比如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等。这就保证了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是可靠、专业且信誉良好的。 再者,关于更换管理人的情况。如果管理人存在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比如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严重失职,导致企业财产损失,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要求更换管理人。 另外,规定还对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管理人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依法处理企业的破产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为管理人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则是对破产法中管理人指定等相关内容的细化和补充。这些规定确保了企业破产案件能够在合法、公正、有序的环境下进行,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