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是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制定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 首先,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次,关于公布内容。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内容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再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移除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另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享有救济权利。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该规定是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及时履行义务、避免被纳入失信名单,以及在被纳入后积极争取移除名单,都是非常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