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权利。 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质证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庭上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的过程。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根据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在质证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该规定还对质证的程序、证据的出示和质证顺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质证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陈述,复议机关进行说明;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出示证据,发表意见;询问参加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质询和辩论;审判员宣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认识一致的事实和证据;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最后陈述意见。 这些规定保障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得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赔偿决定。对于遇到国家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