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有哪些规定?

我涉及到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听说现在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这类案件会适用质证程序。我不太清楚这个质证程序具体是怎样的,最高法对此有什么规定,这些规定会对我的案件产生什么影响,希望能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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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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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您详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首先,明确质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国家赔偿案件,一般不适用质证程序。而对于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比如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适用质证程序审理。这就好比一场比赛,简单的情况可能不用复杂的规则,但复杂的情况就需要通过质证程序来让双方充分展示证据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次,关于质证的参与主体。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为质证的当事人,并且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质证。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请教练来指导比赛一样。规定第二条明确了这一点。 再者,质证的内容和顺序。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陈述,复议机关进行说明;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出示证据,发表意见;询问参加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这种顺序安排能保证质证有序进行,就像一场有序的辩论。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对此做了详细规定。 另外,质证的记录和效力。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记录。质证笔录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由审判员和记录人员签名。质证笔录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相关要求。 最后,质证程序中的特殊情况处理。比如,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这体现了质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和效率原则。规定第二十条对此做了说明。 总之,这些规定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保障了当事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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