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工伤认定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能依法获得应有的保障。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司法解释明确了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司法解释也给出了认定工伤的标准。比如,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视同工伤。再如,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也可视同工伤。 另外,司法解释还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承担着更多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那么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对于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情况,司法解释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当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等途径来确定劳动关系。一旦劳动关系确定,再进行工伤认定就有了基础。 最高院的工伤认定司法解释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问题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时,应及时了解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