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是怎样的?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以下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首先是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其次还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比如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等。 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几个阶段。申请阶段,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受理环节,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审理阶段,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最后是决定阶段,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