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退休后再打工如何扣税?

我已经退休了,想着再找点工作打发时间还能赚点钱。但不清楚退休后再打工的收入是怎么扣税的,不知道和正常上班扣税是不是一样,有没有特殊的规定,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扣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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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再就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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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打工取得的收入,在扣税方面有其特定的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重要的概念,退休工资和再就业取得的收入。退休工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退休后再打工取得的收入,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纳税方式。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存在任职受雇关系,那么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收入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举例来说,如果退休人员老李再就业,每月工资收入为8000元,没有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其他扣除项目,那么他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 - 5000 = 3000元。根据税率表,3000元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所以他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3% - 0 = 90元。 如果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例如,退休人员老张为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那么他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 - 800)×20% = 440元。若一次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1 - 20%)×20% = 800元。 到了年度终了时,退休人员需要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综合所得合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多退少补。 总之,退休后再打工的扣税方式与就业形式密切相关。了解这些规定,能帮助退休人员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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