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打工收入怎样纳税?
我是一名退休职工,退休后又找了份工作有了打工收入。我不太清楚这部分收入该怎么纳税,是和正常上班的人一样交税吗,还是有特殊的规定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纳税方式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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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打工收入的纳税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劳务报酬所得,简单来说,就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对于退休职工,如果退休后再任职,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其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条件如: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等。 若退休职工的打工收入不符合“退休后再任职”的条件,那么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到了年度终了,退休职工需要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即如果平时预缴的税款多于年度应纳税款,就可以申请退税;如果预缴税款少于年度应纳税款,则需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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