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与税务保全有什么相关关系?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税务保全是税收征管中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手段,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通俗来讲,就是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时,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迫使他们履行纳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等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保全则是在纳税期限之前,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保障税款征收,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 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税收保全措施。
二者的联系在于,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都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利进行了限制。税务保全可以看作是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如果税收保全措施无法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续可能就会进入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阶段。
它们的区别也较为明显。在实施时间上,税务保全是在纳税期限之前实施,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在纳税期限届满,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税款时实施。在实施目的上,税务保全主要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直接实现纳税义务的履行。在实施方式上,税务保全主要是冻结存款、扣押查封财产等限制措施,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则是直接扣缴税款、拍卖变卖财产等方式。
总之,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税务保全在税收征管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维护着国家税收秩序和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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