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纳税人为实现货物销售而出租出借包有哪些相关税务规定?

我是一个做货物销售的商家,经常会出租出借包装物品来促进货物销售。但我不太清楚在这方面税务上有什么具体要求和规定,比如要不要额外缴税,该怎么计算税额等,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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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装物税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税收领域,纳税人为实现货物销售而出租出借包装物,会涉及到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增值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的价外费用就包括了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租金、押金等。对于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而对于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里的“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如果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是用于销售应税消费品,还可能涉及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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