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否记入成本?

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用应税消费品来连续生产其他产品。现在不清楚这部分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会计处理上要不要记入成本。想知道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到底该不该记入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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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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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否记入成本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应税消费品是指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的特定商品。消费税则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这里的不纳税意味着在移送使用环节暂不缴纳消费税。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征税,因为最终产品在销售时还是会缴纳消费税。 从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的角度来看,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成本是要记入后续产品成本的。企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等都是构成最终产品成本的一部分。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其成本自然会随着生产流程逐步转移到最终产品中。 比如,一家白酒生产企业,用自己生产的酒精连续生产白酒,酒精属于应税消费品。在这个过程中,酒精的成本会通过生产成本等科目进行归集,最终计入白酒的成本。这样做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即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所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在消费税缴纳上有特殊规定,但在成本核算上,其成本是要记入连续生产的产品成本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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