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如何纳税?
我在国内有住所,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纳税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我想了解一下,像我这样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在纳税上有啥要求和标准,比如哪些收入要纳税,税率是多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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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的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就是在这一年里,在中国居住的时间加起来达到或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无论是在国内取得的收入,还是在国外取得的收入,都需要按照规定纳税。 对于应纳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了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不同类型的所得,计税方式也有所不同。例如,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此外,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还有一些扣除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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