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
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首先,要明确申请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等等。如果是对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类似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可以申请复议。
然后是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时要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接着,复议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 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之后进入审理阶段。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这个阶段,被申请人要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最后是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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