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成果权益该如何归属?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成果权益的归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技术开发合同成果权益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要明确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在成果权益归属上有不同的规定。 对于委托开发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简单来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研究开发人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但委托人也有一定的使用和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乙公司可以申请专利。如果乙公司取得了专利权,甲公司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实施该专利。若乙公司要转让专利申请权,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而对于合作开发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举个例子,丙公司和丁公司合作开发一个项目,在没有特殊约定时,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两家公司共有的。如果丙公司要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丁公司有优先受让权。要是丙公司放弃专利申请权,丁公司可以单独申请,并且丙公司之后可以免费使用该专利。但如果丙公司不同意申请专利,丁公司就不能擅自申请。 此外,对于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综上所述,技术开发合同成果权益的归属主要看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双方应该明确成果权益的归属,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