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怎样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适用范围方面。该规定适用于境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这里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的公司;用工单位则是指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比如,张三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到B公司工作,A公司就是劳务派遣单位,B公司就是用工单位。 关于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防止劳务派遣单位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在派遣岗位方面,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在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上,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此外,该规定还对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进行了明确。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等法定情形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从多个方面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行为。如果你在劳务派遣过程中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依据这些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