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姓名权第一案的始末是怎样的?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国姓名权第一案是“北雁云依”案。吕某、张某两夫妻在女儿出生后,为其取名为“北雁云依”,并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然而,当地公安机关以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者母姓,此姓名不符合办理条件为由,拒绝办理户口登记。这一事件引发了后续的法律纠纷。 吕某夫妇认为,给孩子取名“北雁云依”是他们行使姓名权的体现,是对孩子独特个性的表达。而公安机关则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北雁云依”的姓名并不符合这些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法定情形。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吕某、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北雁云依”这一姓名,既未体现出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也不存在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情况,同时也难以认定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这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它进一步明确了公民在行使姓名权时应遵循的法律边界,强调了公民的姓名权虽然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但并不是可以毫无限制地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了广大公民在为子女取名等涉及姓名权行使的问题上,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