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数额认定时是否会加上未遂金额?


在讨论盗窃罪数额认定时是否会加上未遂金额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盗窃罪以及既遂和未遂的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既遂意味着犯罪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被盗财物,而盗窃未遂则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是否包含未遂金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这一规定其实就为我们解答这个问题提供了指引。 如果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例如既遂部分可能对应一个相对较轻的量刑幅度,而未遂部分如果既遂的话会对应一个更重的量刑幅度,那么就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处罚,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数额认定要加上未遂金额,但在整体量刑判断中会综合考虑未遂部分的情况。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未遂金额会对最终的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在认定犯罪的严重性时将其纳入了考量范围。 当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达到同一量刑幅度时,以盗窃罪既遂处罚。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忽视未遂部分,只是在最终确定量刑时,以既遂的情况为主导。但在司法实践中,未遂情节也会作为一个量刑的酌定情节来考虑,法官可能会根据未遂的具体情况,如犯罪行为的接近程度、未遂的原因等,在既遂量刑的基础上适当从轻处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遂金额的认定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要证明行为人意图盗窃的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并且有实施盗窃的具体行为。例如,有明确的计划、目标财物的市场价值评估等。 综上所述,盗窃罪数额认定在一定情况下虽然不是简单地将未遂金额直接相加,但未遂金额会在量刑过程中通过不同方式得到体现,对最终的定罪和量刑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在打击犯罪时,既注重犯罪结果,也考虑犯罪行为的整体过程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