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损害之公共赔偿救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环境侵权损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进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而公共赔偿救济则是在环境侵权发生后,由公共力量(比如政府、社会基金等)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方式。下面来详细探讨其理论依据。 首先是公共信托理论。该理论认为,像大气、水、土地等环境资源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政府受公民的委托来管理这些资源。当环境受到侵权损害时,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进行救济。例如,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直接表述公共信托理论,但在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政府承担着环境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体现了政府对环境资源的管理角色,类似于公共信托理论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一旦发生环境侵权事件,政府动用公共资源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就是在履行这种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其次是公平正义理论。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侵权者可能是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企业等主体,而受害者可能是普通的公民、社区等。如果仅依靠受害者个人的力量去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获得赔偿,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如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公共赔偿救济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使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恢复其受损的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公平原则,就为这种公共赔偿救济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理念基础。该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环境侵权损害发生时,公共赔偿救济可以让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公平的保障。 再者是风险社会理论。在现代社会,环境风险无处不在。环境侵权损害往往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例如,一些环境污染可能在很长时间后才会显现出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而且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者。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者自行承担损失是不合理的。公共赔偿救济可以将环境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由公共力量来承担一部分风险,从而减轻受害者的负担。我国在制定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法律时,也考虑到了环境风险的特殊性,通过建立公共赔偿机制等方式来应对这种风险,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是社会责任理论。企业等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环境侵权损害,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影响。因此,企业等侵权主体除了要承担对受害者的直接赔偿责任外,社会也有责任参与到对环境侵权损害的赔偿救济中来。这种社会责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体现,比如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等。我国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鼓励企业、社会力量等参与到环境治理和赔偿救济中来,这正是社会责任理论的实践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