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要注意哪些事项?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方式。在进行协议离婚时,有诸多事项需要注意。 首先是离婚协议的签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核心文件,它规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后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确保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要明确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行使等。例如,抚养费一般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其次是财产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分割财产时,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全面、准确的梳理,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对于一些特殊财产,如知识产权收益、股权等,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注意避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如果发现有上述行为,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是债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处理债务时,要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后是离婚登记的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联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注意遵守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只有在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