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次签订的合同是否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我已经和公司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现在要签第三次合同了。我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这第三次签的合同是不是就自动变成无固定期限合同了。我担心公司不按规定来,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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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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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三次签订的合同不一定必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存在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情形。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是说合同没有终止的可能,而是不像固定期限合同那样,明确约定了合同的起止时间。比如,合同约定从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这就是固定期限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没有这样明确的结束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于第三次签订合同,如果满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条件,并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同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那么除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比如虽然是第三次签订合同,但前两次合同并非连续订立,或者劳动者存在上述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的情形等,那么第三次签订的合同就不一定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第三次签订的合同是否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照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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