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逼迫员工是否侵犯人权?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最近公司总是逼迫我们做一些不合理的事情,比如长时间加班且没有加班费,还强制我们接受一些不合理的工作安排。我想知道这种外资企业逼迫员工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是不是侵犯了人权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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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人权”这个概念。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包含了很多方面,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劳动权等。在工作场景中,员工的合法权益就是人权的一部分体现。
从法律角度来看,外资企业逼迫员工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侵犯了人权。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外资企业逼迫员工长时间加班,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长,这就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企业逼迫员工加班却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这同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犯了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另外,如果企业强制员工接受不合理的工作安排,比如安排员工从事危险且未提供相应安全保障的工作,这就可能侵犯了员工的生命健康权。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 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所以,外资企业逼迫员工的行为一旦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侵犯了人权。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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