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工伤鉴定是确定职工因工受伤后伤残程度的重要程序,三级工伤是较为严重的伤残等级。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它对于职工获得合理的工伤赔偿和待遇至关重要。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三级工伤鉴定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三级工伤情形: 1.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这里的精神病性症状是指职工因工伤导致出现精神方面的问题,经过一年的系统治疗后,仍然存在对自身或他人有危险的行为,或者容易冲动行事的情况。 2. 重度智能损伤。智能损伤分为不同程度,重度智能损伤意味着职工的智力水平、认知能力等受到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大幅下降。 3. 单肢瘫肌力≤2级。单肢瘫是指身体某一肢体瘫痪,肌力≤2级表示该肢体的肌肉力量非常弱,几乎无法自主活动。 4.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双手全肌瘫意味着两只手的肌肉都出现瘫痪情况,肌力≤2级说明手部基本丧失了抓握、伸展等功能。 5.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失语是指语言功能出现障碍,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表示职工在理解语言或表达语言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几乎无法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 此外,还有很多其他情形也可能被鉴定为三级工伤,如面部重度毁容、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 (半径≤10°)等等。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必须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总之,了解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您认为自己可能符合三级工伤的情形,建议及时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以获得准确的鉴定结果和应有的工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