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另诉是怎样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而另诉则是指当事人在一个诉讼结束后,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就不同的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当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又想另诉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另诉的诉讼标的必须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如果诉讼标的相同,那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可能不会受理。“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说对于已经经过法院审判并作出生效判决的同一案件,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 其次,另诉必须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新的事实是指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没有出现过的事实。例如,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没有发现的新证据,这个新证据能够支持另诉的诉讼请求。 另外,在程序上,另诉需要按照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包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缴纳诉讼费用等。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是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金额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另诉时,当事人要仔细判断是否符合另诉的条件,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维护。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避免因为程序问题导致诉讼请求不被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