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要前置哪三个条件?
我有个官司打赢了,现在准备进入执行程序,但听说执行程序有三个前置条件。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三个,怕自己不符合条件影响执行。我想了解这三个前置条件到底是什么,以便顺利推动执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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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执行程序中,前置的三个主要条件是具有执行依据、执行依据已生效、债务人未履行义务。下面来具体解释一下: 首先是具有执行依据。执行依据可以简单理解为能让法院去执行的一个凭证或者根据。它是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基础。常见的执行依据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这些生效的法律文书都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比如张三和李四有债务纠纷,法院判决李四要还给张三钱,这个判决书就是执行依据。 其次是执行依据已生效。只有法律文书生效了,才能进入执行程序。生效时间要根据不同的法律文书来确定。像一审民事判决书,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都没有上诉,上诉期满后判决书就生效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一审判决书的上诉期是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在这十五天内双方都没上诉,那么这个判决书就正式生效,能作为执行依据来启动执行程序。 最后是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当执行依据生效后,债务人有按照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的责任。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比如前面提到李四被判决还钱,如果判决生效后李四一直没还钱,张三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四的财产。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执行程序才能顺利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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