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扩张适用的三种情形及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行为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债权人撤销权扩张适用的三种情形及其构成要件。 第一种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债权。这意味着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要求其债务人履行债务。构成要件如下:首先,债务人须有放弃债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是通过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其次,该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只有在债权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才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最后,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放弃债权后,其责任财产减少,导致无法足额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二种情形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而不获取任何对价。其构成要件为:一是债务人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比如将房屋、车辆等财产直接赠与他人。二是该行为同样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三是该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当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后,其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使得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第三种情形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里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一般是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构成要件包括:其一,债务人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其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也就是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明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三,该行为有害于债权。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晓该情况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总之,债权人撤销权的扩张适用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广泛的法律保护手段。当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且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