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三大类是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效力待定合同的三大类: 第一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一个12岁的孩子未经父母同意,签订了一份价值5000元的购买电脑的合同,这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其父母追认才有效。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在认知和处理事务的能力上是有限的,对于一些较为重大的合同行为,不能完全理解其后果和责任,所以需要法定代理人来把关。 第二类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例如,甲没有得到乙的授权,却以乙的名义和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份合同在乙追认之前就是效力待定的。如果乙事后认可了甲的代理行为,那么合同就有效;如果乙不追认,合同对乙就不产生效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可能由无权代理人甲来承担。 第三类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说,甲将从乙处借来的电脑卖给了丙,甲并没有对这台电脑的处分权,那么甲和丙签订的买卖合同在乙追认或者甲事后取得处分权之前是效力待定的。如果乙追认了甲的处分行为,或者甲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电脑的处分权,合同就有效;反之,合同可能无效,丙可以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合同各方的利益。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的效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