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是怎样的?

我在天津经营一家小公司,最近感觉市场上有些竞争对手的行为不太对劲,好像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我想了解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也能清楚自己遇到的情况是不是不正当竞争,以及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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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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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办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市场混淆行为,该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在商业贿赂方面,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相一致。 还有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这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该办法也有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内容相符。 当遇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财物权等职权。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和情节轻重,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为天津地区的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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