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息公开是怎样的?


天津市的信息公开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下面从几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公开主体和范围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天津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都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公开范围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例如,天津市各级政府会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 其次,公开方式和程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天津市行政机关主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各行政机关还会在办公场所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天津市的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最后,监督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天津市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为信息公开的规范进行提供了有力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总之,天津市的信息公开制度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