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捕复议的时限是多久?
我遇到了这么个事儿,检察院做出了不捕决定,我对此不太认可,想申请复议,但不知道申请复议的时间期限是多久。要是超期了可能就没法复议了,所以特别想弄清楚这个不捕复议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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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持有异议时,是可以申请复议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检察院不捕复议的时限相关问题。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的时限是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五日内。在这五日的期限内,公安机关可以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也就是说,检察院要在这七天内重新审查案件情况,然后给出是否维持原不捕决定的结果。 如果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的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了解这些关于检察院不捕复议时限的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有序进行都有着重要意义。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当事人,都应该严格遵守这些时间限制,以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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