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有哪些须知?


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以下是一些需要知晓的方面。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书面协议,它对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涉及的各项事宜进行了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需要明确且详细。在子女抚养方面,要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是归父亲还是母亲。同时,要约定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抚养费的数额通常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比如,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此外,探视权的行使也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包括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以保障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利。 在财产分割方面,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对于房产、车辆等重要财产,要写明其归属。如果涉及到房产,还需要明确是否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等。对于债务处理,要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在离婚协议中,要约定好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 另外,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确保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签订离婚协议后,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有经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才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