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有哪些常见的十大误区?


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着不少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地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十大误区。 误区一:先提出离婚会吃亏。很多人觉得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会处于劣势,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并不会因为谁先提出离婚就影响财产分配等结果。财产分割主要依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以及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 误区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分居两年并不意味着自动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但这需要通过法定的离婚程序,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误区三: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多分财产。虽然一方有婚外情等过错行为,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酌情考虑,但不是只要有证据就必然能多分。《民法典》规定,只有在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时,另一方才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婚外情等过错行为更多是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予以考虑。 误区四:青春损失费赔偿。在法律上并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概念。如果一方以青春损失为由要求赔偿,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婚姻是双方自愿的结合,双方都为婚姻付出,不能简单以青春损失要求赔偿。 误区五:一方不同意就离不了婚。在诉讼离婚中,只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即使一方不同意,若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实施家庭暴力、重婚等,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会判决准予离婚。 误区六:父或母放弃对子女的探视权,就可以不支付抚养费。探视权和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放弃探视权而免除。《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误区七:抚养费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子女的成长和生活需求的变化,抚养费也可以进行调整。如果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合理情形,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误区八:没和子女生活的一方就没有监护权。监护权是法定的,不会因为离婚后未和子女共同生活而丧失。父母双方都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下,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保护。 误区九:争到子女抚养权就取得了对子女的一切决定权利。虽然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主要负责照顾子女,但对于涉及子女重大利益的事项,如更改姓名、重大医疗决策等,仍需要和另一方协商。 误区十:离婚了就可以和子女断绝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产生的,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