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行政复议特殊的管辖形式有哪些?

我申请商标行政复议时,不太清楚特殊的管辖形式。之前了解过一般的管辖情况,但听说还有特殊的。我想知道特殊管辖形式都包括什么,该怎么确定自己的情况适用于哪种特殊管辖,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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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复议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商标行政复议特殊的管辖形式是指在商标行政复议中,区别于一般管辖规则的特定管辖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共同行政行为的管辖。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当事人申请商标行政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这就好比几个部门一起做了一个和商标相关的决定,您对这个决定不服要复议,那就找它们共同的上级来处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是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管辖。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比如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它作出的和商标有关的行为,如果您要复议,就找设立它的区政府。这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然后是被撤销行政机关的管辖。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这就像是一个部门没了,它之前做的商标相关决定,如果您要复议,就找继承它权力那个部门的上级。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还有授权组织的管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比如一些被法规授权管理商标相关事务的组织,它做的决定您不服,就找管理它的相关政府部门。这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最后是转送管辖。对于特殊管辖的案件,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这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 总之,了解商标行政复议特殊的管辖形式,有助于当事人准确地确定复议机关,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正确选择管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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