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合理使用规则是怎样的?
我开了一家小店,想在宣传里用一些知名品牌的名称介绍产品,但又怕涉及商标侵权。我想了解下商标法里的合理使用规则到底是怎样的,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别人的商标不算侵权,有哪些具体要求和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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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他人可以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不构成商标侵权。简单来说,就是给一些正当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开了个“绿灯”。 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分为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两种。叙述性使用是指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性质、用途等,而善意地使用他人商标中含有的描述性词汇。比如,“苹果”牌电脑,在描述水果时说“这种苹果很香甜”,这里对“苹果”的使用就属于叙述性使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指示性使用则是指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等,不得不使用他人的商标。例如,一家汽车维修店,在招牌上写明“宝马、奔驰汽车维修”,这就是指示性使用。不过,指示性使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使用目的必须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能误导消费者;使用的程度必须是合理必要的,不能过度突出使用他人商标等。 合理使用规则的存在,一方面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随意搭便车;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社会公众对一些通用词汇、描述性词汇的正当使用权利,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信息的正常传播。当遇到商标使用相关的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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