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当商标申请被商标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若对此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在准备行政复议所需材料时,以下是较为关键的部分: 首先是行政复议申请书。这是表达申请人诉求和理由的重要文件,在申请书中要清晰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像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和电话等;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注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同时,要明确被申请人的名称,也就是作出商标不予受理决定的商标局。还要详细阐述行政复议的请求,比如请求撤销不予受理的决定,重新受理商标申请等,并且说明事实和理由,也就是说明为什么认为商标局的不予受理决定是错误的。 其次是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这些材料是为了证明申请人的合法身份和主体资格。 再者,要准备商标局作出的商标不予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这是引发行政复议的直接依据,通知书上会有商标局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和决定内容,能让复议机关清楚知晓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另外,与商标申请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也很重要。例如商标图样、商标使用证据、在先权利证明等。这些材料可以用来支持申请人的商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该被不予受理。比如,若商标局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提供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识别性的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而书面申请就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以确保行政复议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总之,在准备商标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材料时,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