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程序是怎样的?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决定的程序。 首先,需要明确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后的15天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复审权利。 其次,准备申请复审所需的材料。通常需要准备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商标复审理由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证据材料等。其中,复审理由书是核心材料,要详细说明为什么认为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合理,比如阐述商标的独特性、与他人商标不构成近似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包括商标的使用情况、宣传推广材料、市场影响力证明等,用以支持复审理由。 然后,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目前,申请途径有纸质申请和电子申请两种方式。纸质申请需要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邮寄或直接递交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申请则通过商标局指定的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提交。 接着,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等。如果申请文件存在问题,商标评审委员会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之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和陈述的理由,对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证据或说明情况。 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会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决定。如果复审理由成立,商标将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如果复审理由不成立,商标将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